曹峰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恢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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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恢640号案件名称
曹峰辉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曹峰辉;王东于;黄青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恢640号申请执行人:黄青龙,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东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曹峰辉,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黄青龙与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8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青龙曾申请执行,已执行到位5620元,未执行到位141889元。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终结执行(2019)京0111民初8111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5月25日,黄青龙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借款1418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余额不足;查封王东于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尚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曹峰辉、王东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41889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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