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金柱、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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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58号之一案件名称
谷金柱、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谷金柱;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金柱,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1-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金柱与被执行人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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