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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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445号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某;杜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45号原告:马某,现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杜某,现住大武口区。 原告马某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武娥书记员 张秉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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