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敏与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案件名称
卢敏与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敏;张理林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原告:卢敏,女,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刚(原告卢敏的父亲),男,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理林,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卢敏与被告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卢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卢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书记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谷金柱、锦州盛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58号之一 下一篇 乔雪成与王春余、陈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