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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敏与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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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
  • 案件名称

    卢敏与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卢敏;张理林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56号原告:卢敏,女,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刚(原告卢敏的父亲),男,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理林,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卢敏与被告张理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卢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卢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书记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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