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华、李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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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863号案件名称
王景华、李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景华;李苹案件缘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863号原告:王景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苹,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华与被告李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景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华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王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原告王景华已预交,由原告王景华负担。审 判 员 孙玉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俊才书 记 员 隋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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