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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军、蒋冬梅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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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2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红军、蒋冬梅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朱红军;蒋冬梅;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军,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蒋冬梅,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上海路**君豪御园**。申请执行人朱红军、蒋冬梅与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红军、蒋冬梅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129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红军与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2021)兵0601执1291号、(2021)兵0601执1292号、(2021)兵0601执1293号三个案件案款共计321709.62元,执行费共计4526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起,每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履行50000元,直至案款支付完毕。如有任意一笔逾期给付,将不放弃迟延履行利息。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对被执行人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房产。四、如本协议未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129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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