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庚戌、王玉伟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申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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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申18号案件名称
武庚戌、王玉伟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庚戌;王玉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庚戌,男,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有,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玉伟,男,生于1967年8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武庚戌与被申请人王玉伟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武庚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案由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运输合同纠纷,原审判决书未送达给申请人武庚戌,送达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王玉伟不是适格原告。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原告王玉伟诉原审被告武庚戌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豫138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武庚戌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原审被告武庚戌拒收判决书于2019年7月19日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该判决书已视为送达,故判决生效之日为2019年8月5日。再审申请人武庚戌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六个月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庚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彬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胡 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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