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丽花、郑美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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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356号案件名称
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丽花、郑美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花;郑美才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才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庆,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花,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美才,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济南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南,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丽花、郑美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缴纳,并于2021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维敬审判员 王立强审判员 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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