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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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155号案件名称
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155号 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号龙庭蓝天苑A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30355。法定代表人:周光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桔林,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兰,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 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冉 静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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