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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与夏廷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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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529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与夏廷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夏廷富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52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5190914W。法定代表人:冉廷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银,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夏廷富,男,1972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廷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廷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廷富支付案款9266.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5月24日、6月30日、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夏廷富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船舶、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夏廷富开设银行账户15个(已冻结其银行账户6个)及贵XXX号吉普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划拨夏廷富名下银行存款921.0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前述车辆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为此,本院暂无法查封该车辆车籍,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夏廷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夏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未执行的金额为8345.43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彦瑞-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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