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照明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宋照明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8执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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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执7735号案件名称
宋照明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宋照明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照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8执7735号申请执行人:宋照明,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陆海。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宋照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宋照明人民币73,500元;二、原、被告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免交)。届期,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宋照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倪 鸿审判员 孙佑正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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