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迎迎、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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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457号案件名称
高迎迎、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迎迎;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457号原告:高迎迎,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新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迎迎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迎迎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迎迎承担。审判员 姚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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