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敏、李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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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71号案件名称
唐敏、李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敏;李支明;张开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71号申请执行人:唐敏,女,197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李支明,男,1972年11月02日出生,穿青人,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张开才,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唐敏与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敏于2021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24986.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77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4)黔钟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唐敏赔偿款项共计124986.00元。因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唐敏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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