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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敏、李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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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71号
  • 案件名称

    唐敏、李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敏;李支明;张开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71号申请执行人:唐敏,女,197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李支明,男,1972年11月02日出生,穿青人,住六盘水市。被执行人:张开才,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唐敏与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敏于2021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24986.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77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4)黔钟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唐敏赔偿款项共计124986.00元。因被执行人李支明、张开才已全部履行上述案款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唐敏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全部执行款项,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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