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长、禹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0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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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03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德长、禹宏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德长;禹宏艳;赵虎;马晓丽;赵永强;拜付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北京路**新疆总部基地**(第二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德长,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禹宏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赵虎,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马晓丽,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赵永强,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拜付蛟,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长、禹宏艳、赵虎、马晓丽、赵永强、拜付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德长、禹宏艳、赵虎、马晓丽、赵永强、拜付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103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长、禹宏艳、赵虎、马晓丽、赵永强、拜付蛟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110390元,被执行人杨德长于2021年12月20日前还款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剩余案款(案款合计金额以判决书为准);二、执行费3059元,由被执行人杨德长承担,于2021年12月1日前给付;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并使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103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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