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龙岳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11执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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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执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岳阳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龙岳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龙岳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1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粮食局内第19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63504042M。法定代表人:闵登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岳清,男,1958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龙岳清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11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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