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怡雯、刘启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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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821号案件名称
秦怡雯、刘启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怡雯;刘启;祖莽;法艳歌;孙付强案件缘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821号原告:秦怡雯,女,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启,男,生于1994年4月14日,回族,住禹州市。第三人:祖莽,男,生于1986年1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第三人:法艳歌,女,生于1979年9月5日,回族,住禹州市。第三人:孙付强,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怡雯诉被告刘启、第三人祖莽、法艳歌、孙付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怡雯撤诉。审 判 长 郭艳华审 判 员 靳炳奎审 判 员 耿冬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凌霄书 记 员 董金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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