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忠豪首饰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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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48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忠豪首饰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忠豪首饰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484号原告: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被告:海丰县梅陇忠豪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莫小忠。原告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忠豪首饰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银石记珠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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