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斌、张立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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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94号案件名称
胡志斌、张立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志斌;张立兴;秦旭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94号案外人范维光,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郑巧莹、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志斌,男,1964年2月7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张立兴,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秦旭虎,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物资总局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085348478Y。法定代表人侯敏。本院审理原告胡志斌与被告张立兴、秦旭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范维光对本院以(2021)辽0105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东湾大街北段68号-华昇公寓2#网点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案外人范维光称,案涉房产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抵顶给另一案外人李正磊(抵顶工资款),2016年9月29日,案外人与李正磊签订购买案涉房产的协议书,案外人以自己位于彩霞小区华昇家园1号楼1单元301房屋作价450000元、辽H×××××轿车作价300000元及550000元现金购买该房产,同时与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时案涉房暂订为4号门市,后经房产局测绘确定为2号门市)。现金部分房款于2020年至2021年5月陆续给李正磊,顶房款的房子和车辆虽然没有更名,但都是李正磊在使用。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案外人为支持异议主张,提供李正磊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书、案外人范维光与李正磊买卖房屋协议书、李正磊情况说明、认购协议书、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为凭。本院查明,原告胡志斌与被告张立兴、秦旭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志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立兴、秦旭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志斌以其名下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南街××号351(建筑面积142.84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4月1日以(2021)辽0105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公寓××#网点房产。另查明,公寓××#网点房产己于2020年9月30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阻却执行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案外人异议事项不具备上述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范维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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