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畅畅、冯振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7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794号案件名称
李畅畅、冯振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畅畅;冯振川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794号原告:李畅畅,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冯振川,男,汉族,2002年4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李畅畅诉被告冯振川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畅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畅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畅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畅畅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恩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