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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畅畅、冯振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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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794号
  • 案件名称

    李畅畅、冯振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畅畅;冯振川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794号原告:李畅畅,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冯振川,男,汉族,2002年4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李畅畅诉被告冯振川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畅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畅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畅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畅畅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恩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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