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砚山、刘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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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778号案件名称
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砚山、刘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砚山;刘蕊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4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90号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A1座1162。法定代表人:田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砚山,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蕊,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砚山、刘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福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王朋,被上诉人宋砚山、刘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福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对其次卧外墙防水层进行改造,破坏墙体及饰面材料为由要求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就“1、物业维修铺设的防水卷材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2、在积水过深、水压过大的情况下,防水卷材剥落是否会导致外墙防水结构破坏;3、家中财物损失数额、防水修复方案及费用”申请鉴定,但是鉴定机构认为其申请的第一、第二项及第三项中的损坏程度、损失金额鉴定事项无法鉴定;对第三项中的防水施工维修方案鉴定事项未缴纳鉴定费用。本案是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被上诉人隔壁邻居请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义务更新了外墙平台的防水卷材,并未破坏被上诉人房屋的防水材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次卧西墙外平台防水施工不当,加之被告未及时维护、疏通平台下水管导致平台积蓄雨水,最终导致原告房屋发生渗漏水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原告虽在其房屋南阳台私自开门,但经现场勘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原告私自开门的南阳台及与之临近的客厅的地面、墙面未见明显水渍、水痕等变化。在被告未能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不能确认原告室内渗漏水情况与其南阳台开门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且逻辑错误。首先、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存在任何施工不当的情形,鉴定机构也明确表示无法确认上诉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这一专业问题,原审法院以存在损害结果就推定上诉人施工不当是没有任何证据、事实依据的。其次、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除了防水施工的原因之外,还可能存在被上诉人南阳台私自开门处进水、被上诉人房屋外墙防水材料(防水卷材之上的部分)出现问题等原因,不能仅从被上诉人房屋渗漏水这一结果,就推定系上诉人更新防水卷材导致的这唯一结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实际可能去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三、原审法院酌定赔偿被上诉人财物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就其损失数额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无法判定财产因泡水造成的损坏程度及损失金额而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具的品牌、材质及购买年限的情况下,且并未说明那些损失应当重新购置,哪些损失可以修复,重新购置的财物,原财物的残值如何处理,就想当然的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财物损失21000元过于草率。四、目前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家北卧室外的平台防水材料有重新制作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家南客厅开门的事实,这两个事实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另外被上诉人主张家中灌进雨水,并且陈述水深达5厘米。即便北卧室外墙存在防水材料瑕疵,也仅是出现渗水,不可能导致有水大量涌进。根据生活常识,水的涌进只能是有明显的水流通道,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的前提下确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宋砚山、刘蕊辩称,上诉人主张的仅是其自称的生活经验,而我方提供的是施工规范。而且在一审时已经提供视频证据、报警记录,防水卷材违反了施工规范。宋砚山、刘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福物业公司支付外墙防水维修费用8000元;2、判令嘉福物业公司赔偿家中墙面、地板、家具等损失60000元;3、诉讼费用由嘉福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砚山、刘蕊系徐州市鼓楼区观宇路豪绅嘉苑37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人。嘉福物业公司自2010年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1月2日,宋砚山作为甲方(业主),嘉福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豪绅嘉苑(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约定,……2、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道路、沟井、智能化设施设备等。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义务(1)、对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交通、社区文化等方面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2018年雨季之前,嘉福物业公司委托他人对37号楼1单元202室与37号楼2单元201室之间的平台原有防水卷材拆除,重新铺贴了防水卷材。2018年7月29日,根据宋砚山、刘蕊拍摄的视频显示,宋砚山、刘蕊次卧等房间地面有水,水量较大。后嘉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疏通了次卧外平台下水。2019年8月7日,根据宋砚山、刘蕊拍摄的视频显示,宋砚山、刘蕊次卧等房间地面有水,水量较大。宋砚山、刘蕊次卧外平台蓄满雨水。后嘉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疏通了次卧外平台下水。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查看,涉案202室房屋次卧(北卧室)西墙外有一平台,深约50厘米,该平台与宋砚山、刘蕊室内并不相通。次卧(北卧室)西墙墙面下部霉变、脱落,高度约50厘米,放置在该卧室西南角的书柜侧板底部有约10厘米水渍、水印,略起鼓。主卧(南卧室)西墙墙面北端霉变、脱落,高度约50厘米,长约150厘米,主卧(南卧室)西墙南端墙面无霉变、脱落等明显变化。放置在主卧(南卧室)北墙的大衣柜背板、底板霉变、变形。两卧室之间的过道部分木地板缝隙变大。客厅南阳台的西墙有宋砚山、刘蕊自行开门,通往外部南平台,室内南阳台墙面、地面均铺贴了瓷砖,与南阳台相邻的客厅墙面、地面均未见水痕、霉变等明显变化。从室内看,南阳台的门洞底部距离室内地面约30厘米,从室外看,该门门洞底部距离室外平台地面约10厘米,门框底部距离平台地面约4厘米。南平台外墙铺贴饰面砖,饰面砖距离平台地面约3、4厘米,该平台约30平方米,平台南墙中部有下水口。在诉讼过程中,宋砚山、刘蕊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物业维修铺设的防水卷材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2、在积水过深、水压过大的情况下,防水卷材剥落是否会导致外墙防水结构破坏;3、宋砚山、刘蕊家中财物损失数额、防水修复方案及费用。关于宋砚山、刘蕊申请鉴定的第1、2项,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收取初步勘查现场费用2000元,后以委托事项不具备技术条件,无法鉴定予以退案。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收取现场初勘费用3000元,后以鉴定申请人无法提供防水卷材施工的技术约定文件,无法对第1项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现场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卷材局部存在剥落,无法根据《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对防水卷材的剥离强度进行检测,故无法对第2项进行鉴定,将本案做退案处理,收取2000元现场勘查费用,其余1000元退还鉴定申请人。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防水施工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后因鉴定申请人未缴纳鉴定费用而作退案处理。江苏恒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宋砚山、刘蕊家中财物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后以无法判定财产因泡水造成的损坏程度及损失金额而将案件退回。宋砚山、刘蕊共支出鉴定费用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宋砚山、刘蕊主张嘉福物业公司对其次卧西墙外平台铺设防水卷材的施工造成宋砚山、刘蕊家中于2018年7月29日和2019年8月7日两次渗漏水,导致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财物受损。嘉福物业公司辩称宋砚山、刘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嘉福物业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宋砚山、刘蕊家中渗漏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宋砚山、刘蕊提供了两次渗漏水事发时的现场视频、照片及相关财物受损的照片等证据,并就嘉福物业公司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是否会导致外墙防水结构破坏等事项申请了司法鉴定,在首选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又选择备选鉴定机构继续鉴定。宋砚山、刘蕊已尽合理努力并穷尽其举证能力。嘉福物业公司认可曾对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进行了铺设防水卷材等施工,但未能提供或说明相关施工方的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等,进而导致宋砚山、刘蕊关于嘉福物业公司方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申请无法进行鉴定。结合两次渗漏水发生时,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积蓄雨水与宋砚山、刘蕊室内进水情况,以及宋砚山、刘蕊室内与该平台相邻的墙壁下部霉变、墙皮脱落和平台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卷材局部剥落的现状,考虑到嘉福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对于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下水管亦负有维护、管理义务,而事发生时该平台因下水不畅蓄满雨水等因素。嘉福物业公司对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防水施工不当,加之嘉福物业公司未及时维护、疏通平台下水管导致平台积蓄雨水,最终导致宋砚山、刘蕊房屋发生渗漏水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宋砚山、刘蕊虽在其房屋南阳台私自开门,但经现场勘验,双方均认可,在宋砚山、刘蕊私自开门的南阳台及与之临近的客厅的地面、墙面未见明显水渍、水痕等变化。在嘉福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不能确认宋砚山、刘蕊室内渗漏水情况与其南阳台开门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嘉福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宋砚山、刘蕊要求嘉福物业公司支付外墙防水修复费用8000元的主张。宋砚山、刘蕊在庭审中主张涉案房屋外墙尚未进行防水修复,其申请对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评估,后因未缴纳鉴定费用而作退案处理。宋砚山、刘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修复需花费8000元,嘉福物业公司对宋砚山、刘蕊主张的8000元数额亦不予认可。且在第二次渗漏水发生后,嘉福物业公司已采取了增设排水管道等措施,在此情形下,宋砚山、刘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维修措施。故宋砚山、刘蕊现主张嘉福物业公司应支付修复费用8000元,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宋砚山、刘蕊主张嘉福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0000元的主张。宋砚山、刘蕊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以及现场勘验能够确认宋砚山、刘蕊房屋部分墙面因渗漏水所致霉变、墙皮脱落,部分地板因泡水起鼓变形,书柜、衣柜等家具亦有霉变、变形等。宋砚山、刘蕊对家中财物损失数额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无法判定财产因泡水造成的损坏程度及损失金额而将案件退回。宋砚山、刘蕊主张其2012年装修时铺设地板花费8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宋砚山、刘蕊主张包括沙发、大衣柜、2张床、4个床头柜、书柜、五斗柜、书桌、餐桌和6把椅子底部泡水受损,但仅提供了2012年购买沙发的保修单显示沙发的价格为4200元,未能提供其他家具的购买发票等,亦无法说明上述家具购买价格。宋砚山、刘蕊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宋砚山、刘蕊的损失确实客观存在。故一审法院根据宋砚山、刘蕊财物受损面积及受损程度,结合宋砚山、刘蕊装修和购买家具的时间、品牌、材质等,参照重新购置或修复上述财物的本地市场价格,酌情确定嘉福物业公司赔偿宋砚山、刘蕊财物损失共计2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砚山、刘蕊财物损失21000元;二、驳回宋砚山、刘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380元,由宋砚山、刘蕊负担1050元,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3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对于宋砚山、刘蕊家中渗(进)水的原因,双方存在争议。依据宋砚山、刘蕊在两次渗漏水发生时所拍摄的视频,显示次卧西墙外平台积蓄雨水,加上室内与该平台相邻的墙壁下部霉变、墙皮脱落和平台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卷材局部剥落的现状,应当认定系该平台防水措施不当加之积水严重导致。嘉福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对于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下水管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事发生时该平台下水不畅蓄满雨水,势必加大房屋渗水概率的发生。加之嘉福物业公司曾对宋砚山、刘蕊次卧西墙外平台进行铺设防水卷材等施工,无法确保防水施工符合规范,最终导致宋砚山、刘蕊房屋发生渗漏水事件的可能性大。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嘉福物业公司对宋砚山、刘蕊房屋渗水的发生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宋砚山、刘蕊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宋砚山、刘蕊的损失确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根据宋砚山、刘蕊财物受损面积及受损程度,结合宋砚山、刘蕊装修和购买家具的时间、品牌、材质等,参照重新购置或修复上述财物的本地市场价格,酌情确定嘉福物业公司赔偿宋砚山、刘蕊财物损失共计21000元,亦无不当。综上,嘉福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江苏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东海审 判 员 杜演文审 判 员 赵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梅花书 记 员 王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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