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梅与上海泓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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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832号案件名称
龚梅与上海泓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龚梅;上海泓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肖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832号原告:龚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泓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龙。被告:肖龙。原告龚梅诉被告上海泓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脊公司)、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龚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4万元、利息489,600元。事实和理由:泓脊公司以生产和购买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设备为由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利息标准和还款时间。但泓脊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同意延续合同,并确认借款本金204万元,利息仍为每月2分利。今年4月9日泓脊公司被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肖龙系泓脊公司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泓脊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数份《公司项目借款合同》,其中合同第五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泓脊公司与原告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卿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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