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张生翔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0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097号案件名称
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张生翔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张生翔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09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北路5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545602317。 被执行人:张生翔,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生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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