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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万春、彭孝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9民初3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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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604号
  • 案件名称

    彭万春、彭孝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万春;彭孝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9民初3604号原告:彭万春,男,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彭孝正,男,汉族,住伊川县。原告彭万春诉被告彭孝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万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孝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万春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肆万陆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由于彭孝正资金周转不开,向我借款46000元,说好使用期半年,随后我多次讨债未果,今年又问他催款没有结果,他把票据改成2021年5月7日,欠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他名下有多个店铺、房子,老家房子已盖四层,就是不还款。我们已经知道讨债无用,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被告彭孝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彭万春与被告彭孝正在借款发生期间为同村熟人,被告彭孝正以工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4年5月及2014年6月,通过现金方式分别向被告彭孝正出借20000元,共计出借40000元。在借款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后在2021年5月7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对之前利息作出让步,原借款利息计算为6000元,纳入借款本金当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借条今借到彭万春现金肆万陆仟元正(¥46000.00元)借款人彭孝正2021.5.7号”。在借条出具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彭万春分两次向被告彭孝正出借款项共计40000元,双方协商自借款之日至2021年5月7日利息计算为6000元,并将6000元利息转为借款本金,合并后的借款金额为46000元,双方就借款达成新的合意,有被告彭孝正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被告依法负有还款义务。借款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催要无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孝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孝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万春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彭孝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葛瑞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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