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7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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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7287号案件名称
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7287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超,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清、赵飞,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刚,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超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法律文书,但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宋文财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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