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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7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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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7287号
  • 案件名称

    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超;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7287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超,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清、赵飞,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刚,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超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法律文书,但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宋文财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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