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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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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209号
  • 案件名称

    大连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新海社区1-3-343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西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8137。法定代表人:王全清,系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山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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