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全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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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801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全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全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01号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海日古力·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程全海,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全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麻再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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