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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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33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33号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原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左塘社区08号,现住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声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熊 嵘代理书记员 罗菲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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