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437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素珍;张树泉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43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58年04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重庆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8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平平 人民陪审员 赖 利 人民陪审员 宋红莉 二О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