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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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13号案件名称
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13号申请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廊坊头条15号1层01号、2层11号、15号。负责人:涩谷善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靖宇,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海洋,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103室。法定代表人:沈祥琍。申请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意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心意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心意宝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心意宝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销售日用品、五金交电(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医疗器械(限Ⅰ类)、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88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心意宝公司向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32076元。心意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6)京0105执5422号执行裁定书,因心意宝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心意宝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根据查明事实,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对心意宝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心意宝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对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心意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圣皮尔酒业北京分公司申请对心意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北京心意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玲芳审判员 阮 健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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