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帮与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宪青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14)南执字第1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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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4)南执字第10650号案件名称
肖帮与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宪青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帮;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宪青;青岛万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宪青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650号申请执行人:肖帮,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7323-6。法定代表人:张宪青,经理。被执行人:张宪青,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万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0895-2。法定代表人:张宪开,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4842-8。法定代表人:张宪青,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宪青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4349-X。法定代表人:张淑芹,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56号-5,组织机构代码55081497-3。法定代表人:张宪青,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210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21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万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宪青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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