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自光、董永彬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928财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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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财保113号案件名称
柴自光、董永彬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柴自光;董永彬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财保113号申请人:柴自光,男,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申请人:董永彬,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董永彬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处的赔偿款2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保险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董永彬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处的赔偿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梅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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