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朱磊、王京波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鲁0202执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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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6)鲁0202执3291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朱磊、王京波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朱磊;王京波;栾功超;张正全;张元敏;王琼;姜玲;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京波,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栾功超,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正全,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元敏,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琼,女,汉族,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玲,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竹釜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云溪河南100米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376030-0。法定代表人朱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审结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1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栾功超名下鲁BH××××号车辆;被执行人张元敏名下鲁B9××××号车辆;被执行人王京波名下鲁UA××××号车辆;被执行人王琼名下鲁BZ××××号车辆;被执行人张正全名下鲁B1××××号车辆。二、续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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