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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与李荣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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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李荣森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平;李荣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荣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李荣森支付令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督22号支付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19994.72元;2、交纳诉讼受理费767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荣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20961.72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杨平19994.72元,收取本案诉讼受理费767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荣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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