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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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1931号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1931号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某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张某某在国外务工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友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打印责任人: 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 吴友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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