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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双键、陈惠园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5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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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5728号
  • 案件名称

    祝双键、陈惠园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祝双键;陈惠园;深圳市祝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宏杰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终25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双键。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祝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际贸易中心大厦B27西之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902180。法定代表人:陈惠银,总经理。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炎,广东峰瑞新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双键、陈惠园、深圳市祝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宏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双键、陈惠园、祝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祝双键、陈惠园偿还蔡宏杰股权转让款1035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0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蔡宏杰未发表答辩意见。蔡宏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祝双健、陈惠园支付股权转让款余额10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为186300元(以股权转让款余额103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祝威公司对祝双健、陈惠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祝双健、陈惠园、祝威公司共同承担。合计为1221300元;4.要求祝双健、陈惠园、祝威公司承担因诉讼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1221.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祝双健、陈惠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宏杰股权转让款1035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0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祝威公司应对祝双健、陈惠园偿还蔡宏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祝双健、陈惠园追偿;三、驳回蔡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祝双健、陈惠园、祝威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祝双健、陈惠园、祝威公司负担。蔡宏杰预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祝双健、陈惠园、祝威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89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迟延支付违约金是否正确。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应当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上诉人确实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祝双键、陈惠园、祝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5元,由上诉人祝双键、陈惠园、深圳市祝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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