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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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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237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237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07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卓然,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4号名义层第4层193、194、195号(金海洋26区),注册号500103600227987。经营者:艾发明。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李雯琦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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