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强、丁健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481财保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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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财保30号案件名称
马玉强、丁健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玉强;丁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财保30号申请人:马玉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丁健,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人马玉强与被申请人丁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玉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丁健所有的房产,并用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玉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健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马玉强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马玉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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