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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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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46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台上村。法定代表人:乔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65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及诉讼费496.00元,共计28606.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东的股权。现被执行人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治市长宁洗煤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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