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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量、方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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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42号
  • 案件名称

    周思量、方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思量;方志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周思量,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郑湖昆,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方志文,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周思量与方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志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思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方志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思量借款本金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3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方志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方志文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方志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周思量的委托代理人郑湖昆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方志文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思量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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