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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倩、任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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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陆倩、任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陆倩;任丽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倩,女,198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任丽萍,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铜锣湾A区        申请执行人陆倩与被执行人任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310.70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102310.7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倩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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