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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7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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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7398号
  • 案件名称

    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马璟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终7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嵛,女,汉族,1995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六路9号圈创101社区一楼部分C区和二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58E10。法定代表人:马璟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璟璇,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林新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马璟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新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新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林新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林新嵛负担,多收取的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许 莹 姣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区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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