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7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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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7398号案件名称
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林新嵛;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马璟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终7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嵛,女,汉族,1995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六路9号圈创101社区一楼部分C区和二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58E10。法定代表人:马璟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璟璇,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林新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彼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马璟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新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新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林新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林新嵛负担,多收取的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许 莹 姣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区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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