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1民初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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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1民初184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1民初1843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程麒,男,2000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现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飞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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