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计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8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计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计红;杨金书;张军英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897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计红,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杨金书,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张军英,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计红、杨金书、张军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153号 下一篇 孙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