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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霖、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2执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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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2执524号
  • 案件名称

    林子霖、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休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子霖;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林子霖,男,1964年6月27日生,住台湾台北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璇,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486499(1-1)。法定代表人:钟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办公室主任。本院根据(2021)皖10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霖与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林子霖办理欧罗巴国际花园G1幢3单元1102室(G1-3-1102)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若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不协助,则直接将欧罗巴国际花园G1-3-1102号房产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林子霖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佩华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林子霖,男,1964年6月27日生,住台湾台北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璇,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486499(1-1)。法定代表人:钟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办公室主任。本院根据(2021)皖10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霖与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林子霖办理欧罗巴国际花园G1幢3单元1102室(G1-3-1102)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若被执行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不协助,则直接将欧罗巴国际花园G1-3-1102号房产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林子霖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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