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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利、姜传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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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77号
  • 案件名称

    宋代利、姜传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代利;姜传宝;刘洪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代利,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传宝,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传武,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洪双,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再审申请人宋代利、姜传宝因与被申请人刘洪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6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代利、姜传宝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违反自认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违反举证责任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对应付刘洪双劳务费事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就争议焦点涉案1万元劳务费是否给付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向法院主张已将1万元给付被申请人,并表述收条下方标注“+1万元没有条”是其填写。被申请人不认可已收到争议1万元的事实,其表示起诉状认可2015年收到1万元是笔误导致,再审申请人仍应向其给付12000元劳务费。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二审判决违反自认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被申请人虽在起诉状认可2015年收到1万元,但考虑到书写欠条时间与提起诉讼时间相差多年,欠条并未在被申请人手中,被申请人对收款时间记忆不清符合常理。再审申请人在多年内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打条,被申请人主张数额已扣除打条的1万元,基于上述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并未给付被申请人涉案争议的1万元,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表述的事实系笔误,与事实不符,法院不应确认起诉状自认内容,故再审申请人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二审法院违反举证责任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意见,经查,再审申请人主张争议1万元已偿还,现被申请人不认可由再审申请人书写的“+1万元没有条”内容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应举证证明收据后填写内容客观真实,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审法院将争议1万元已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代利、姜传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刘       胜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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