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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与李道印,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9民初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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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140号
  • 案件名称

    郑洪与李道印,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洪;李道印;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9民初9140号原告:郑洪,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市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印,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洪诉被告李道印、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被告李道印、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道印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李道印承担;3.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左右,被告李道印雇佣原告等工人到其承包的北碚朝阳中学新校区挡墙工程做钢筋工作,工资计件,600元/吨,2018年2月被告李道印结清了其他工人的工资,目前还欠原告工资40000元,2018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后来因欠条到期,被告李道印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收回了原来的欠条,承诺欠原告工资40000元,于2021年1月前付清,但被告李道印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李道印,并且未通过农民工专户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李道印辩称,我承包的是朝阳中学新校区边坡、挡墙、抗滑桩等劳务工作,原告是我叫来做钢筋的,我欠原告劳务费属实,但我现在生病没钱支付这笔费用。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没有与我方建立劳动关系,我方不欠原告劳务费。二、原告在李道印处做钢筋工作,计件承包600元/吨,属于承揽劳务活动,是劳务承包。李道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由李道印清偿,欠条上没有我公司盖章,李道印也不能代表我公司。三、原告的劳务费发生在2018年2月李道印为其出具欠条之前,原告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我公司也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四、2017年8月20日,我公司与重庆市富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抗滑桩、锚杆及边坡挡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边坡挡墙及挖孔等劳务分包给了有资质的劳务施工单位。至于重庆市富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何组织施工与发包方无关。故我公司不承担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0日,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重庆市北碚区富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抗滑桩、锚杆及边坡挡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重庆市朝阳中学新城校区项目的抗滑桩人工成孔、锚杆及边坡挡墙劳务分包给乙方,甲乙双方还详尽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分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技术规范及标准、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李道印从他人处分包朝阳中学新校区边坡、挡墙、抗滑桩等劳务工作,2017年上半年至11月期间,郑洪接受李道印之邀在李道印承包的工地从事制作和绑扎钢筋劳务工作,实行计件工资,600元/吨。工作完成后李道印未支付郑洪劳务费。2020年10月27日,李道印向郑洪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郑洪北碚朝阳中学新校区人工工资40000元(肆万元整),将于2021年1月底付清” 。欠款到期后,李道印一直未支付,郑洪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欠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道印向郑洪出具欠条,且欠条现为郑洪所持有,足以证明郑洪与李道印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双方进行了结算。现欠条明确的付款期已届满,李道印应当及时支付。李道印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应还欠款,构成违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起要求被告李道印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郑洪要求李道印支付劳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洪之间未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且作为工程发包方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未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郑洪要求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道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郑洪劳务费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郑洪对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道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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