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年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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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667号案件名称
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年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年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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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667号原告: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2689号(常德市托斯卡纳酒店C区二楼)。法定代表人:颜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敬谦,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年雷,男,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年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年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杨年雷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祥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向 阳书 记 员 姜丹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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