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亚、周志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27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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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727执1443号案件名称
陈新亚、周志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新亚;周志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7执1443号移送执行单位:长垣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688269P被执行人:陈新亚,男,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周志凤,女,汉族,住封丘县。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长垣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新亚、周志凤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的标的为898130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9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三、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9日、2021年9月14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凤所有的登记在陈庆蕊名下车牌为豫G×××××号的车辆已予以拍卖(以38600元价格成交)。四、2020年8月24日,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封丘县不动产登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新亚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封丘县的房产已予以拍卖(以527200元价格成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封丘县里辛村)的房产予以拍卖(以2534900元价格成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乡市的房产予以拍卖(以775925元价格成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登记在陈晨名下位于乳山市变卖均流拍故移交封丘县金融局。五、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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