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3执恢7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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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执恢79号之七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振;黄海玲;苏泉宗;陈彩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03执恢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185008。法定代表人:梁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20层2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97638329Q。法定代表人:吴国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20层2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4303248P。法定代表人:吴国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国振,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海玲,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苏泉宗,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彩芝,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国振、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海玲、苏泉宗、陈彩芝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7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162860元(利息按月利率1.8%,已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另计);2、如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振、黄海玲、苏泉宗、陈彩芝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4、案件受理费38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502元,由广西钦州盛荣源投资有限公司、吴国振、黄海玲、苏泉宗、陈彩芝、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钦州市可供执行,上述房产系本案的抵押物。其中,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2008号房在本院(2020)桂0703执463号案件中已进行司法处置,得款397592元;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1816号房和2007号房,在本案中进行司法处置,得款253531.2元和434366.4元;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2009号房和2010号房,在本案中依法推送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和一次网络司法变卖,但因无人应买而流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未能完全实现债权。经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覃小丽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庆乐书 记 员 陈 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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