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合、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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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687号案件名称
邵宗合、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宗合;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志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邵宗合,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新地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理。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新地村。本院(2021)辽1303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志伟、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邵宗合308078元。申请执行人邵宗合与被执行人王志伟、朝阳伟业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本案欠款及诉讼费金额合计为302400元,逾期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双方协议用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的30和20砖以140/㎡共计2200㎡的砖抵顶本案全部欠款,即日起45日内申请人自行提取2200㎡砖。鉴于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68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占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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